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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软件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增值税)

时间:2021-04-07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我们公司是一家软件生产企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提供安装服务。其中安装服务不会单独提供,而是随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一并提供,并向客户收取费用,不会区分软件及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请问这种情形下,安装服务能否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如果不可以,如何区分享受优惠的部分和无法享受优惠的部分?

 

答:根据财税[2011]100 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已修改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故,贵司如果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那么允许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又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根据财税[2005]165 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上,贵  销售    发的   产品    提供    服务    混合      费也   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已修改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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