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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贴现时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

时间:2021-03-01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汇票贴现时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

 
我司 2020 年 12 月与客户进行一笔货物结算,对方给我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我司本月去银行办理贴现时,收到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司取得的该张发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 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票据贴现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 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由 于 票据 贴 现 属 于贷 款 服 务, 故 , 贵 司因 贴 现 利 息而 取 得 的 增值 税 专 用 发票 不 能 用于 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备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分公司注销其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结转总公司?(增值税)
 
我司异地成立的分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因为经营调整要被注销,将资产、债务以及劳动人员都会在注销时转移给总公司。请问,分公司注销其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结转到总公司,由总公司继续抵扣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5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因此,由 于 分公 司 在 注 销时 是 将 全部 资 产 、 负债 和 劳 动 力一 并 转 让 给总 公 司 , 那么 在 办 理注 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至总公司处继续抵扣。
 
3、转让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增值税)
 
我司为一家服务型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在 2015 年购买了不动产(非住房),2020 年我司预转让该不动产给甲公司。请问:
A、我司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按照 5%征收率开具发票?
B、如果甲公司在持有该不动产一段时间以后再次转让该不动产给乙公司,那么甲公司是否可以按照 5%征收率开具发票给乙公司?
 
答:A.根据描述,贵司属于销售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那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 2 中第一条第八款第 1 点规定,贵司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5%征收率开具发票,但相关进项不可抵扣;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适用 9%增值税税率。B.由于甲公司属于在 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故,甲公司再将不动产销售给乙公司时,应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2 中的第一条第八款第 3 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 9%税率开具发票。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如何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个 2020 年 10 月成立的金融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11 月份投资 600 万买了股票,当月卖出 590 万,亏损了 10 万。12 月份又投资 600 万买了股票,当月卖出 620 万,盈利了20 万。那我公司的 4 季度增值税怎么交?全额还是差额?会从小规模跳档成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2 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 11 月亏损的 10 万,可以用 12 月盈利的 20 万相抵,得出 12 月仍盈利 10万元。在第四季度申报增值税时,只就这 10 万元为销售额进行申报。由于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没有超过 500 万,且该应税行为发生在小规模纳税人时期,申报金融商品销售增值税时仍然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可以不转为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
特别提醒:根据财税[2019]13 号规定,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是按月度征收增值税的,在没有其他增值税销售额的情况下,由于月收入没有超过 10 万元(按季征收免税额为 30 万元/季),当月的增值税可以免征。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一、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一单位同一年度发放两次年终奖如何申报个税?(个人所得税)
 
我们公司属于一家服务型公司,在 2020 年 7 月的时候发放过员工的年终奖,2020 年 12 月又对本年的年终奖进行了发放,请问是否两次都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形式为员工申报个税?如果不可以,如何申报个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5]9 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该个人取得 2020 年发放的两次年终奖只能有一次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财税[2018]164 号第一条相关规定,2019-2021 年期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到当年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贵司 第一次 发放年 终奖时 是按照 全年一 次性奖 金的计 算方法 缴纳个 人所得 税,那 么可以 选择:
A、第二次发放年终奖时不能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当中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做法,该个人做个税汇算时,对此收入项目类型原则上不需要调整。
B、第二次发放年终奖仍然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则该个人在次年 3-6 月做个税汇算时,需要至少将上述其中一次调整为综合所得,重新汇算个税。即保证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计算方法一年内只用一次。
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 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
税发[2005]9 号)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6、学校用于学生住宿的房屋是否免契税?(契税)
 
我们单位是一家非营利性的学校,其中有一部分房屋是用于学生的日常住宿。请问,用于学生住宿的部分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答:根据财税[2004]39 号第三条第 2 点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
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另外,《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契税法》第六条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用于办公、教学而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综上,由 于 贵单 位 提 及 的房 屋 是 用于 学 生 的 日常 住 宿 , 并不 是 用 于 办公 、 教 学 ,不 符 合 免征 契税的情形。故,用于学生住宿的房屋不能免征契税。
相关规定:
《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第十六条  本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7 年 7 月 7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 ,免征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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