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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系列小课堂(31)

时间:2021-02-22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01

无形资产划拨是否缴纳增值税?(增值税)



  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无偿划拨无形资产同时也有人员的转移,是否可参考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文中的规定不缴纳增值税?

 

答:对于无形资产没有任何文件规定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适用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文规定的是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故,该无形资产的划拨需要按照现行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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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增值税)


    我司取得以下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AXX 网开具电子普通发票货物类别为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备注了旅客姓名航班号等信息。

B、保险公司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货物类别为保险服务-航空意外险

CXX 因公务需要,打车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货物类别为旅客运输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文第六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果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电子普通发票,也可以凭发票记载的金额抵扣增值税。当只有电子客票行程单时,可以计算抵扣的计税基数是票价+燃油附加费。所以

AXX 网开具电子普通发票货物类别为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不可以抵扣,该发票的大类不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而是经纪代理服务。

B、保险费不在可以计算抵扣的范围内,可以计算抵扣的是票价+燃油附加费。

CXX 打车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货物类别为旅客运输,因公需要,可以做进项抵扣。

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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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企业承担员工的个税金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我司与某位员工达成约定,其个人所得税部分由我司承担。请问我司承担的该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部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8  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如果贵司将承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部分折成其税前收入,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那么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贵司未通过 “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而是作为管理费列支的,不属于与企业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 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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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分支机构注销后总公司是否需要备案?(综合)


  设立在省外的分支机构已在当地按程序完成税务注销后,总机构已经不具有总机构性质,应当向所属的税务机关做出什么申请或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 30 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 机关备 案,并 办理变 更税务 登记。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 15 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 理变更 税务登 记。

故,分支机构在登记时已备案的企业,在注销分公司后,总公司需要在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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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无法使用的原材料现报废的税务处理(综合)


     我司仓库库存的原材料因为工艺变更,库存年现长,无法使用的原材料现报废处理,进项税额要转出吗?相应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由于相关报废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仅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才不可进项抵扣。据此,上述报废损失不属于需要进项转出的情形,故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另,上述存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二十七条准备相关资料进行税前扣除。

_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1 年第 25 号)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 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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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疫情期间企业获得减免的租金如何账务处理?(财务)


  我司是一家非上市的服务型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并且今年还尚未使用新租赁准则。前年一次性租用了某广场的一层办公楼 10 年,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由于今年受疫情的影响,我司在疫情期间享受了租金的减免。请问我司今年享受的租金减免如何账务处理,是冲减费用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答:由于贵司 2020 年还尚未执行新租赁准则,故,贵司仍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
租赁》(财会〔20063 号)。

根据财会[2020]10 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租赁》(财会〔20063 号)的企业在疫情期间享受的租金减免,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可以在减免期间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综上,贵司 2020 年享受的租金减免可以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租赁>的通知 》(财会[2018]35 号)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1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1  1日起施行。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0]10号)

二、确认和计量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租赁》(财会[2006]3 号)的企业。

1.承租人会计处理。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减免期间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原支付期间将应支付的租金确认为应付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融资租入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并相应调整长期应付款,按照减让前折现率折现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调整未确认融资费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长期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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