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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能否代开建筑服务发票以及预缴税款?(增值税)
我公司作为土建建设工程的甲方,中标的施工方与我公司属于同市不同区,我公司能不能向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发票?是否能将税款预缴到我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答:贵司是建筑工程的甲方,不是贵司自己提供建筑服务,该服务的提供方是施工方乙方。在该项业务中,贵司是要向乙方支付相关的施工款,贵司是服务的购买方。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收款方应当给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该发票应当由乙方开具给贵司,而非由贵司代开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如果施工地不在乙方所在地级市范围内,乙方预缴增值税只能预缴在施工地所在税务机关,然后在自己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如果施工地在乙方所在地级市,乙方直接向自己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11 号)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印发)。
2、经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企业所得税)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比如我公司在 2018 年购进的轿车,已经正常折旧了 2 年,今年在 12 月想享受该政策将固定资产全部一次性折旧进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同时,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 择享受 一次性 税前扣 除政策 的,以 后年度 不得再 变更。贵司在 2018 年购买的轿车已经按照正常的折旧方式进行了税前扣除,现在不可以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只能按照正常 方式按 年折旧 税前扣 除。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46 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 , 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3、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增量留抵退税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企业所得税)
我司是境内的一家居民企业,之前依照规定申请了增量留抵退税,2020 年 11 月收到了该笔增量留抵退税额,在收到该笔款项时,我司在账务处理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该笔款项在账务上没有体现出收入,请问明年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该笔退税额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以及第六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增量留抵退税额主要是指根据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乘以相应的比例计算而成的应退还部分,实质上属于进项税额的转出,即贵司在账务处理上按照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另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第九条问答规定(问答内容见附录),国家税务总局也认为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增量留抵退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八、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3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
9、我们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我司为非上市股份公司,原注册资本 6000 万,现经股东会决定以 1 亿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由于股东中有部分为自然人股东,这些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2010]54 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1994]20 号第二条第(八)款,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是企业的留存收益,该部分收益并没有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现在以该部分收入转增资本会增加股东的股本,其实质是股东以其取得的税后收入再次投入企业。
所以,转增资本时该部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得税需要看自然人股东的身份:如果是居民个人,需按照“ 股 息 红利 ” 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外籍个人,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获赠于亲属的股权再次转让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股东 A 在 2017 年无偿赠予了其妻子 B10%的股权,B 将其持有的 2%的股权赠予了其亲哥哥 C。现在股东 C 想将其持有的 2%的股权作价 500 万转让,股东 C 转让该股权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以下称 2014 年 67 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股东 C 以 500 万元转让股权,需要以 500 万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做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2014 年 67 号公告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股权原值需要根据该股权取得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由于股东 C 的股权是属于无偿受赠与股东 B 所得,其股权原值要看股东 B 获得赠予股东 C 时的股权原值,因股东 B 是其亲属,且股东 B 的股权是股东 A 赠予的。所以,该股东 C 的 2%股权其原值是股东 A 取得股权时支付的价款。
综上,股东C的应以 500 万价款减去股东 A 取得时支付的价款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乘以20%税率后的金额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6、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本金计入短期借款科目吗?(财务)
我们单位为一家互联网公司,由于资金链的使用需求,我们单位会从其他非金融互联网公司借款,请问我们单位向其他互联网公司借的一年内到期的本金计入什么科目,可以计入“短期借款”科目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001 短期借款规定,短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各种借款。由于贵单位在借款时是向其他非金融互联网公司借的款项,不属于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计入的款项,所以不能计入“短期借款”科目。故,建议贵司从其他非金融互联网公司的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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