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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税务系列小课堂(2)

时间:2020-06-19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受疫情影响小规模纳税人3-53%征收率下调至1%,公司的账务处理中3月已经调整至1%1-3月销售额没有达到30万,因此免增值税。但是4月申报增值税,网上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表中,只有3%的征收率,申报表没有做更改,我司该如何申报?


: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贵司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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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疫情免税优惠政策是因地区疫情结束而停止执行?(增值税)

我司所在地疫情已经结束,为什么有些服务类发票还是免税?疫情期间哪几个月的生活服务是免税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此公告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在截止公告发布之前生活服务都是免税的。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综上,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划分的,只要在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宣布文件作废,则疫情期间适用免税优惠政策的都可以继续享受,并不是根据贵司所在地疫情是否结束来确定。

相关规定: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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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场收取商户提前退铺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增值税)

我司是商场管理企业,因疫情影响一些商户要求提前退铺,根据合同的约定需要收取相应的违约金。我司收取的这些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贵司收取商户提前退铺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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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疫情期间口罩是否免增值税?(增值税)

疫情期间,口罩是免增值税还是不免?如果免增值税的话,公司购进口罩用于发放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还能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相关

规定,目前疫情期间的各项优惠政策是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别划分的,不是根据销售的货物种类。现行政策下,除湖北外,全国所有的口罩正常销售都不免税。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口罩在31日至531日期间免增值税,而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企业购进的口罩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员工工作使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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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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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税手续费返还款财税处理问题?(综合)

我公司申请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款已经退还到公司银行账户内,我公司打算支付其中一部分金额做为财务办税人员奖励,其余部分入公司账,请问老师该笔账务如何规范处理?另外奖励给财务办税人员支出的金额,涉及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目前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局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各有不同执行口径,内蒙古、河南、福建、深圳等地认为“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故是否缴纳增值税还需要根据贵司所在地的税务局为依据。以下会计分录是假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请参考:

一、(1)、收到个税返还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

奖励财税人员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年收入超过12万,但是应缴税款与扣缴税款一致?(个人所得税)

年收入超过12万,但是应缴税款与扣缴税款一致,像这种情况还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三)款规定,如果您的应缴税款与之前累积扣缴税款是一致的,可以不用汇算清缴。只有需要补税且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补缴税款超过400元和需要退税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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