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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税务系列小课堂(3)

时间:2020-06-19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NO.1  

无偿使用个人的房子,个人是否缴纳增值税?(增值税) 

  我司无偿使用老板个人的一处房产用来办公,老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老板个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房屋租赁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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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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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2  

小规模征收率降为1%是否影响旅客运输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现在增值税征收率从3%降为1%了,那我们公司出差人员的车票进项税抵扣也是按1%抵扣了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

对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是,这只对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规定,不影响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的扣除率。一般纳税人购入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仍按票面金额÷(1+3%)×3%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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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3  

劳务派遣征税问题?(增值税)

  我们是劳务派遣公司,有一个项目合同金额100万,服务期限一年,合同约定6月和12各付款一次,上半年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已收款并开具了50万发票。下半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12月对剩余50万收款时如何交增值税呢?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剩余的50万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2月,即贵司

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另根据财税〔201647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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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4  

母公司员工给子公司的劳务所得如何处理问题?(综合)

  母公司员工介绍亲戚朋友到子公司,子公司给予介绍费500元一人。

1)如果子公司直接支付给介绍人介绍费可以当成小额支付记录对方身份证号码、名字、手机号码直接报销入账吗?这样做可以税前列支吗?

(2)如果要介绍人开票,是要到税务局代开中介费发票吗?

3)如果支付给母公司,由母公司支付给介绍人又该如何处理呢?

答:(1)如果每次只是介绍了一个人,子公司也是按次支付给介绍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子公司可以凭该个人收据或支付凭证等入账,且可在税前列支。

2)如果子公司需要增值税发票,该个人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中介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3)子公司将费用给母公司,母公司支付给介绍人,这样就会改变该业务的性质,导致这项业务是母公司给子公司提供的一项服务。因为介绍人是母公司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母公司只能按照工资薪金发放并行申报个税。————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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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5  

疫情期间,火车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增值税)

疫情期间,我司有部分员工的出差车票,主要有高铁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因疫情原因20208号公告免征公共交通的增值税,我司取得这些旅客运输票据还能计算抵扣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的规定,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只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而火车高铁等铁路客运和航空客运并不在8号公告的免税范围内。因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贵司职工出差的火车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等,贵司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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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6  

分公司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吗?(企业所得税)

  我司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那么分公司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吗?

答:根据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的相关问题答疑,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主体需要有法人资格,分公司要和总公司合并后看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如果总公司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分公司就可以享受相应的规定优惠政策。故,贵司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合并总公司的经营情况后看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后,才能确认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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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2019717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

问: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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