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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劳务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企业所得税)
1、劳务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企业所得税) 我司的员工是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帮我们代发工资,代缴社保,代扣代缴个税等事宜,这种情况在计算福利费扣除比例的时候,我们的员工薪金算作劳务费还是职工薪酬处理?事务所认为我们的个税在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那我们的员工工资全部都认定为劳务费,从而需要调增我们的福利费? 答:根据您的描述这是接受劳务派遣,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号的规定,职工薪酬如果是贵司直接支付给员工,则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但如果是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不是直接发放给员工的费用,则不能计入工资的基数,而是劳务费,不能作为其他的相关费用税前扣除依据。因此,贵司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而发生的费用是劳务费,此时需要调整其他的相关税费。 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02、企业员工给内部培训所得收入是否属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的员工同时担任内训师,可以以劳务费形式发放授课费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贵司的员工同时担任内训讲师取得的授课费是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发放,而不是劳务费。 03、承担员工个税部分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 如果我司与员工约定为其承担个人所得税,财务上将承担的个税部分计入了管理费用,请问我司为员工承担的个税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8 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在实务中,要实现税前扣除,需要在服务协议中将税后工资折算成税前的工资在协议中列明,并申报个税。因此,贵司如果将替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计入管理费用,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04、赠送客户礼品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 我司在活动宣传时赠送了部分客户手机,我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因此,贵司赠送客户的手机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礼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三条规定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0 号)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05、租赁合同的印花税如何缴纳?(印花税) 我司与 A 公司签订集装箱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年付 1000 万,租期 5 年,那么是一次性交 5000万*千分之一的印花税,还是每年支付 1000 万*千分之一的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同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贵司应按照合同金额,一次性按照 5000 万*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相关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财 产 租 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 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 额不足 1 元的按 1 元贴花 立合同人 06、专利入股的问题?(综合) 6、专利入股的问题?(综合) 已注册的公司,新股东要专利入股,是否需要评估?该专利入账是否需要摊销?摊销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新股东专利入股,需要做评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需要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 因此,如果该项专利寿命是有期限的,则需要摊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因此,该专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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