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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系列小课堂(14)

时间:2020-10-29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间材报废进项税额要转出吗?(增值税)

过剩的间接材料报废的时候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答: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需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贵司材料报废需要区分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如果是此类情况,则贵司需要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是,则无须将进项税转出。通常情况下,如果是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产品的过剩生产废料的进项不需要做进项转出。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出差产生的高铁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增值税)受疫情影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据说是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我司员工出差取得的高铁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如果高铁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我司与该员工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仍然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而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只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可见,高铁票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免税情况,所以高铁票是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如果员工尚未与贵司签订劳动合同,也并非属于贵司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那么该员工出差产生的高铁费,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返回目录第6页共21页36号印发)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六)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优惠,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如何纳税?(增值税)我司是餐饮服务行业按月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6月份除了收到个税返还1000元外没有其他收入,请问如何计算6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描述,贵司属于餐饮服务行业,故贵司取得营业收入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优惠。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取得个税手续费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部分主管税务机关都曾要求需要按照“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不能适用生活服务免税优惠。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因此,贵司如果没有其他收入,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1000元符合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税优惠,可以免征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后原已抵扣货物再销售的适用1%的税率吗?(增值税)目前,我司是非湖北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根据政策可以转小规模了,我们想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过,我司之前已经按16%、13%、9%等税率抵扣的材料或其他货物,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再销售,能否按1%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执行。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不管贵司之前是否按多少税率抵扣了增值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贵司在非湖北地区,转小规模纳税人后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简言之,贵司在转为小规模纳税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贵司在非湖北地区,可在2020年年底前可按1%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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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已更新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户能否适用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八年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我司为一家适用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发生较大亏损,请问我司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的规定,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可见,该条规定的延长期限是仅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不包含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此,贵司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规定。

6、出租农业生产土地的出租方纳税问题?(综合)

农业生产企业租用农业用地用于种植中药材,出租方到税局代开发票需要缴纳哪些税?租赁方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款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所以,出租人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企业种植中药材,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需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款需要支付方扣缴。

综上所述,出租方将土地租赁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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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

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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