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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系列小课堂(15)

时间:2020-10-29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劳务报酬扣缴个税的问题?(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个税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计算基数都可以扣除增值税及附加吗?

答:劳务报酬以扣缴义务人合同约定的价格,即发票上的含税金额为准,在计算个人的所得时以含税价款减去增值税和附加税,做为个人的收入计算该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是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以内的按照20%的预扣率预扣。

补充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工资薪金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减除费用为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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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七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

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2、自然人劳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企业代扣代缴个税问题?(个人所得税)

企业与自然人签订劳务合同、租赁合同,自然人开具发票后,企业在支付时有代扣代缴义务。那如果自然人不愿企业代扣代缴,在签订合同时注明由其自行申报,这样的话,请问企业能否不代扣代缴?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贵司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代扣代缴,可能会面临《税收征收管理法》上的处罚。

3、签订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我司与客户签订了三年租赁合同,请问印花税是按照三年的租赁金额一次性贴花?还是每年按照当前的租赁金额进行贴花?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五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因此,贵司一次性签订三年的租赁合同的,应按租赁合同一次性缴纳印花税,而不是分三年缴纳。

4、国外网站订购飞新加坡的机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综合)

(1)我司从国外网站订购一张上海飞新加坡的机票后得到了一张收据,请问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该张收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果是国际旅客运输服务,即使拿到了行程单也不能够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贵司取得的上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的收据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贵司取得的收据如果属于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能够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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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5、运输途中的货物损失及其保险的税务处理?(综合)

A公司销售的一批货物价值100万(含税价),由第三方运输,运输途中发生了车祸,货物损坏,保险公司赔偿A公司50万,一部分货物折价卖了20万,另一部分货物全部无法销售,A公司损失了30万,以下事项需要咨询:

1、此批货物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是全部转出不是部分转出)?

2、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要不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3、如想在所得税前扣除此次损失应向税务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为: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描述,贵司的上述运输途中车祸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列举的情形,所以都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款第3条规定,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据此,贵司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只需要对折价销售的20w计提增值税即可。

3、建议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我们理解,企业据实准备证明该损失真实发生的资料都可以,具体的资料清单可能每个税务机关要求不一样,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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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关联企业借款按9%支付利息,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借款按9%支付利息,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税[2008]121号第一、二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利息支出,如果债资比超过2:1,且能提供资料证明此利息支出符合独立市场交易原则,则可税前扣除。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上述关联借款9%利息支出,如果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即可税前扣除。

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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