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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销业务和推广服务的增值税问题?(增值税)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和 A 公司合作,合同约定 A 公司产品先放到我司仓库由我司配送人员负责配发产品及回收入库,产品在高铁上由我司乘务员负责销售、收取款项。比如 100 万先统一存入我司基本户,然后进行款项结算,结算的条款是车上乘务人员基本工资及社会保险比如 10万由 A 公司承担,我司再按销售产品金额 100 万的 20%收取 A 公司推广服务费 20 万,请问:
我司应该如何开票?适用税率多少呢?
答:由于贵司的合同中是 A 公司将货物放在贵司(或高铁上),由贵司的乘务员以贵司的名义、负责在高铁上销售,然后贵司再和 A 公司进行结算,这种模式属于委托代销货物。对于受托方即贵司来讲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然后委托方即 A 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据此,贵司应当全额就销售收入 100 万/1.13 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 13%税率的发票。
针对支付给 A 公司的 70 万元,以 A 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做为成本发票。
特别提醒:如果乘务员在高铁上宣传销售货物,是以 A 公司的名义销售,客户将款项支付给 A公司账户,且货物由 A 公司直接交付给客户,则上述贵司的员工(乘务员)所提及提供为业务推广服务,可以针对差额 30 万元开具服务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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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2、旅游公司差额扣除是否必须取得凭证原件?(增值税)
我司是一家旅游公司,2020 年 10 月国庆期间提供了旅游服务时,有部分客户要求将飞机票的行程单原件给他们,目前无法取回这些行程单原件。请问我司提供的旅游服务没有行程单原件的话,还想享受差额扣除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2 第一条第三款第 8 点和第 11 点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扣除的费用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例如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需要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给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纳 税 人提 供 旅 游 务 , 选 差 额 缴 纳 值 税 时 需 要取 得 符 合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国 税 务 局 规 定 的 效 凭 证 ,如 果 交 通 发票 原 件 交 给购 买 方 而 无法 收 回 的 允 许 以 交通 费 发 票 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因此,贵司如果确实无法取回机票行程单原件,那么建议贵司获得该部分行程单的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从而按照差额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 4-10 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69 号)
九、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3、房屋租赁发票,备注栏没有备注地址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
税局代开的房屋租赁发票,备注栏没有备注地址。请问这个发票可以让房东签字做个说明,然后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出租不动产需要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由于贵司取得的发票没有备注地址,所以该张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二条规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贵司取得的房屋租赁发票没有备注不动产地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外部凭证,即使有房东的签字说明也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建议退回重开。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国内公司盈利以后分红给非居民企业股东需交多少的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我司为香港公司 100%控股的境内企业,公司盈利以后,如果分红给香港股东,需要交纳多少个点的预提所得税?
答:根据我国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 5%;其他情况下是股息总额的 10%。由于国内公司是香港公司 100%控股,符合至少 25%资本的条件,但如果想享受分红 5%的优惠税率,香港公司还需要同时满足“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 9 号)。如果香港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认定,贵司向香港规定支付此分工时需要代扣代缴 10%的预提所得税。
相关规定: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第十条 股息
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 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0%。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5、股东撤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因发生经营理念分歧要求撤资,是否可以?撤资需要缴纳税费吗?
答: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撤资的实质是将股东所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的购买人,而不是股东直接撤回股权的出资额。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东撤资需要按照股权转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转让所得减去出资额和合理税费后还有所得时,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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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6、公司员工不做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是否对所属企业有税务影响?(个人所得税)
我司近期偶然听说有部分员工在今年没有做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但是我司之前已经发布相关通知,并且多次提醒员工要主动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现在仍然有员工没有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况,请问我司作为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被迫承担一定的税务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4 号第一条规定,依据税法规定,居民个人需要在 2019年年度终了后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收入额进行汇总,在扣除相关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再与预缴税额进行对比,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
可见,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由个人自行办理,属于个人的义务。如果个人没有在一定限期前要求任职企业帮忙进行汇算清缴,而自己也没有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员工没有委托企业办理个汇算清缴,即使没有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任职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也没有税务风险;如果有员工委托 企业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没有办理的,企业会有相应的税收风险存在,企业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处以加收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措施。
特别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4 号第二条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4 号)
一、2019 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 2019 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
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 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 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94 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 2019 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六、办理方式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 2019 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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