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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销售的适用税率问题?(增值税)
我司销售的药物,买进来开的是 9%的税率,然后卖给药店,对方在向我司索要发票时非得要求开 13%税率的发票,而我司购进药品时税率是 9%,开票出去 13%,这样开具发票符合税法的规定吗?
答:根据财税字[1995]52 号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西药和中成药税率是 13%(注:此“13%”已更新为 9%),只有中草药可以适用 9%的低税率。如果贵司购进的药物是销售方自产的中草药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可以适用 9%的税率。贵司销售此类药物时因为不是贵司自产的药物,不可以适用低税率(9%)的政策。因此,贵司销售药物时应该适用 13%的税率。
特别提醒:贵司取得上述 9%的进项发票,建议确认供应商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的低税率;如果不可以适用低税率的政策,则贵司取得的该进项发票可能因税率适用有误,而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也不可以税前扣除。届时,需要贵司退回发票给供应商,或让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红冲,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 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聘用人员讲课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问题?(个人所得税)
我们公司聘用了一个国内专业人士给我们公司的人员讲课,每年大概分十几次来上课,每次讲课 2 小时,费用为每小时 500 元。
A、我司支付的费用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B、如果是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时该如何计算需要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C、有的讲师提及让我司全额支付,其自行申报个税,请问我司可以这样做吗?
答:A、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企业聘用的人员是以完成一定的任务量来去的报酬的人员,而非需要按照企业的工作时间打卡工作,才可以获取报酬的人员。所以,支付的费用属于劳务报酬。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于该培训是分十几次支付报酬,故,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按照每月 支付的 费用为 一次所 得。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6 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次支付的费用如果是在 4000 元以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 4000 减去 8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的税率进行预扣预缴;如果每次支付的费用在 4000 元以上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费用的80%为应纳税所得额,20000 元以内的部分适用 20%的税率预扣预缴。
C、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故即使讲师提出其自行缴纳个税的建议,贵司作为个税扣缴义务人也应该履行扣缴义务,为其代缴代扣个税。补充说明:上述讲师费用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且超过 500 元/次的,贵司应该取得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56 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 务 报酬 所 得 、 稿酬 所 得 、特 许 权 使 用费 所 得 以 收入 减 除 费 用后 的 余 额 为收 入 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 百元计 算;毎 次收入 四千元 以上的 ,减除 费用按 百分之 二十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 所 得 额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适 用 百 分 之 二 十 至 百 分 之 四 十 的 超 额 累 进 预 扣 率(见附件 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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