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0731-89856408

裕朋财税小课堂(28)

时间:2021-01-22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NO.01



药物销售的适用税率问题?(增值税)

 

我司销售的药物,买进来开的是 9%的税率,然后卖给药店,对方在向我司索要发票时非得要求开 13%税率的发票,而我司购进药品时税率是 9%,开票出去 13%,这样开具发票符合税法的规定吗?

 

答:根据财税字[1995]52 号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西药和中成药税率是 13%(注:此“13%”已更新为 9%),只有中草药可以适用 9%的低税率。如果贵司购进的药物是销售方自产的中草药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可以适用 9%的税率。贵司销售此类药物时因为不是贵司自产的药物,不可以适用低税率(9%)的政策。因此,贵司销售药物时应该适用 13%的税率。

特别提醒:贵司取得上述 9%的进项发票,建议确认供应商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的低税率;如果不可以适用低税率的政策,则贵司取得的该进项发票可能因税率适用有误,而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也不可以税前扣除。届时,需要贵司退回发票给供应商,或让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红冲,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

20177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 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 —————

NO.02

个人股东贷款用于企业经营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企业经营贷款,用于企业经营,但利息支出(超过 500 元了)是通过股东个人账户划扣的,并且银行表示不开具发票给个人,企业如何将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答:上述个人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再借款给企业用于经营,该业务属于个人股东和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企业得先将利息支付给个人股东,然后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将利息支付给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凭证要真实的反映出支出该项费用是和企业直接相关的。上述与企业相关的是与个人股东之间的借贷关系。

综上,企  的上    费用   需要                  则不   前扣    ,根    人所   法》    ,企    给个    借款    需要   代缴  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图片 ——————

NO.03

聘用人员讲课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问题?(个人所得税)

 

我们公司聘用了一个国内专业人士给我们公司的人员讲课,每年大概分十几次来上课,每次讲课 2 小时,费用为每小时 500 元。

A、我司支付的费用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B、如果是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时该如何计算需要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C、有的讲师提及让我司全额支付,其自行申报个税,请问我司可以这样做吗?

 

答:A、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企业聘用的人员是以完成一定的任务量来去的报酬的人员,而非需要按照企业的工作时间打卡工作,才可以获取报酬的人员。所以,支付的费用属于劳务报酬。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于该培训是分十几次支付报酬,故,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按照每月 支付的 费用为 一次所 得。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6 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次支付的费用如果是在 4000 元以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 4000 减去 8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的税率进行预扣预缴;如果每次支付的费用在 4000 元以上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费用的80%为应纳税所得额,20000 元以内的部分适用 20%的税率预扣预缴。

C、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故即使讲师提出其自行缴纳个税的建议,贵司作为个税扣缴义务人也应该履行扣缴义务,为其代缴代扣个税。补充说明:上述讲师费用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且超过 500 /次的,贵司应该取得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56 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  报酬    稿酬   、特   使 用费    收入    用后    为收  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 百元计 算;毎 次收入 四千元 以上的 ,减除 费用按 百分之 二十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                               率(见附件 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 ——————


NO.04

 购买房屋但尚未取得产权由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

 

我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定制合同,现房产已计入我司资产,款已付完。但装修完后产权尚未变更成我司,请问这种情形由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等情形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另外,根据国税函[1998]426 号规定,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在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方还未取得产权的,可以由房产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贵  虽然    得产   但是          使      产开   司已  作为    房屋   再在    簿中    核算    贵司    产使   需要    产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6 号)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房屋产权未确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8]13 )收悉。文中反映企业在房改过程中,只购买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的使用权,或者欲买产权,却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产权证,形成空中产权,对此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图片 ——————


NO.05

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请问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时,是以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数还是贷方数作为取数依据?

 

答:根据财税[2015]72 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可见,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需要考虑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而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属于会计处理上的应发工资,也就是“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数。

因此,在计 算残疾 人就业 保障金 中的在 职职工 工资总 额时, 是以应 付职工 薪酬的 贷方数 作为取数。

 

需要 注意的 是,应 付职工 薪酬的 借方属 于实际 发放的 工资总 额。

补充说明:根据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第四条规定,自 2020  1  1 日起至 2022  12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四、自 2020  1  1 日起至 2022  12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以下的企业,暂

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NO.06

超过营业范围的收入发票能够开具吗?(发票)

 

请问偶然发生的一项业务超过营业执照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以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另外,根据上海市税务局 12366 热点问题 2018年第 19 期第一条问答里,也明确超过营业范围的业务真实发生的话允许开具发票。

因此,如  业务    真实   的,    开具    需要    交易    可以   发票 ,并  法缴    税。   是长    的业    经营    没有    ,属   经营    建议去工商局办理增项业务,增加经营范围。

相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12366 热点问题(2018 年第 19 期)

一、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免责声明:本站支持广告法相关规定, 且已竭力规避使用“极限化违禁词",如不慎出现仅代本站范围内对比,不支持以任何"违禁词”为借口举报我司违反《广告法》的变相勒索行为! 本站部分素材来源互联网,以传播信息为目的进行转载,如涉及版权请直接与客服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QQ
电话
二维码

咨询热线:0731-89856408

合作咨询联系方式

期待您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