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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个人抬头的水电费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时间:2021-02-23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part❖1

职工福利支出取得房东个人抬头的水电费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我们公司给某高管租了一套房子用于居住,房租是租赁公司开给我们公司的,但水电费是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开给房东的,发票抬头也是房东名字。像这种情况,我司是不是可以凭借房东的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去做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贵司是将租赁的房屋用于高管居住,是属于职工福利,而不是企业办公和生产使用。所以,贵司不能以房东抬头的发票复印件及分割单作为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凭证。建议贵司可以

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A、取得房屋租赁公司开具的水电转售发票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凭证;

B、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水电费作为租金的一部分,计入房租费,以取得房东的租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C、将此些水电费作为员工工资补贴,计入高管当月工资,贵司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补充说明:

上述方法,原则上企业也应该将上述房租、水电费并入该高管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part❖2

从农村经济组织租赁房产是否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村经济联社租用房产,租金为每年 20 万元。收到村经济联社开具的由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印刷并盖有广州市财政局票据监制章的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租金收据,企业收到经济联社开具的以上租金收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成本列支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在我农村集体经济联社为农村集体组织是依法无需办理

税务登记的单位。

同时,根据《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 农村发生涉税事项时使用发票;发生非涉税事项时使用《农村财务专用收据》。而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 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所以,村经济联社的该项不动产出租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该项不动产出租服务应当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得以租金收 据作为 税前扣 除凭证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为依    办理   登记    或者    额零    业务    ,其   以税    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村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粤府[2006] 109号令)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称村(社)]。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仍按农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农村使用的财务票据包括发票和《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第四十五  条农村发生财政补助补贴、接受捐赠、回收拆借、预收押金和其他预收款等非涉税收入事 项时, 使用《 农村财 务专用 收据》 


 part❖3

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尚未分配给合伙人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个人所得税)  


我司一家由多个自然人合伙建立的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成立以后会对外进行投资。请问如果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后,没有向个人合伙人分配分红,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合伙企业在取得投资分红后,虽然还没有向个人合伙人分红,仍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 ”应税 项目缴 纳个人 所得税 


 part❖4

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的税费分析问题?(综合)


我司为外资企业,境外瑞士母公司为我司提供技术服务(纯服务,不涉及专有技术的使用),有外籍专家来中国出差几天现场支持,(连续的,且项目服务时间不超过 6 个月)。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需要代扣缴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答:根据描述,由于上述瑞士母公司派出专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不涉及使用专有技术等,根据国税函[2009]507 号关于技术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判断,我们初步评估,贵司购买上述服务为技术服务费,非特许权使用费;贵司支付上述技术服务费将涉及以下税费:

一、 企业所 得税: 

根据《中国和瑞士税收协定》第五条规定,上述技术服务项目,虽然有外籍专家入境提供服务几天,但未超过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的“6 个月限额,故上述技术服务项目不构成常设机构。据此,境内公司支付上述技术服务费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及其附加:6%及附加税

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贵司作为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支付上述服务费具有扣缴义务,且第二十条规定,是按应税服务的税率(注:非代扣代缴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包括 06%9%13%),故贵司支付上述技术服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 6%的增值税及其附加。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中国和瑞士税收协定》

第五条  常设机构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07 号)

四、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part❖5

自然人之间等价交换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契税)


自然人王某和自然人李某将自有的房屋进行等价交换,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描述    理解   自然    和自    某进    等价    屋,   为零    要缴纳契税。如果该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需要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再按照相应的差额进行缴纳契税。

特别提醒:2021  9  1 日起施行的《契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的内容同上。


 part❖6

由全体业主共有的地下人防设施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


我司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在我司管理的一处居民小区中有一处地下人防设施,该人防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我司仅是起到管理作用,请问人防设施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果缴纳的话,由谁缴纳,是业主还是我司? 

答:根据财税[2005]181 号第一条规定,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人防设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6]186 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故,贵司作为管理人,需要由贵司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  体业    的具   屋功    下人    需要    产税    作为   防设施的管理者,需要由贵司缴纳房产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 10% 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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