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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小课堂(33)

时间:2021-02-24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01
 

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收取的自来水费适用税率?(增值税)

 

我司是一家新开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对于我司所管理的小区,原则上是我司先向小区内的住户收取自来水费,然后再支付给自来水公司。我们财务人员理解为我司属于一种转售水费的形式,需要向住户开具发票,但是如果是按照适用税率 13%开票的话,对于我司来说税负过重。请问,我司如果向住户开具发票,是否有税率上的优惠,可以开具多少税率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4 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见,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允许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故,贵司向住户开具的自来水费,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02

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税号不一致能否使用?(发票)

 

我司本月收到一张发票,是销售方今年刚开具的发票。我司财务人员发现对方开具的发票上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号不一致,和对方沟通要求换开,对方回复该张发票属于合格的票据,是因为三证合一时修改的税号,税务机关是认可的。请问,我司收到该张发票,由于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的税号不一致,能否正常使用?

 

答:根据税总函[2015]645 号第四条规定,如果企业属于改革前已经领取了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变更后取得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那么原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此时就会导致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与新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符合规定。因此,如果对方是由于税总函[2015]645 号所述,因三证合一而导致的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与发票中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那么允许贵司正常使用该张发票。如果对方不属于税总函[2015]645 号规定情形,那么贵司取得该张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 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03

研发失败进项税能否抵扣问题?(增值税)

 

我们公司委托其他公司进行一项研发,但是研发失败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和进项的用途有直接关系,如相关进项是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所提及的不可进项抵扣的项目的情形,贵司取得的进项不可以抵扣;通常,企业购进的进项,如果是用于增值税的一般计税项目,则可以做进项抵扣。

故,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与是否研发成功没有直接关系,更多是依据财税[2016]36 号等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来判断。如果研发项目是失败的,但此研发项目是属于一般计税方式的,相关研发进项往往也是可以做认证抵扣的。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04

空调采购合同包含运输服务,能否按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近日和甲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采购合同,其中合同中约定销售空调的同时会提供运输服务。请问,在印花税层面,能否统一按照购销合同直接以万分之三税率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综上,如果贵司在合同中分  记载    运输   的,    销金    购销    用万  之三  率缴    税,   金额    输合    万分    纳印  税。如果合同中未分别记载金额 的,应 将全部 金额适 用万分 之五税 率缴纳 印花税 

 


05

判断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政府补助系列问题?(财务)

 

我司今年收到以下几笔政府给予的款项,但财务人员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请协助:

A、我司收到的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款,是否属于政府补助?若是政府补助,是计入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

B、企业收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款项,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如何账务处理?

C、企业收到的稳岗补贴,是否属于政府补助?是计入到其他收益还是冲减费用?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政府补助》第二条以及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属于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A、贵司之所以能够取得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款项,是因为贵司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可见贵司取得的收益,不属于无偿从政府处取得。
故,个税手续费返还,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财会[2019]6 号附件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故,贵司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B、增值税留抵退税,主要是指将企业的进项税额提前返还,故,不属于政府补助。贵司在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款时,可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C、收到的稳岗补贴符合政府补助的条件,属于政府补助。由于收到的稳岗补贴属于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所以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政府补助》第九条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先判断收到的稳岗补贴是用于补偿以前的费用支出,还是用于补偿以后的费用支出。如果贵司收到的稳岗补贴是用于补偿以前发生的费用支出,那么允许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者冲减管理费用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政府补助》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  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  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

4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 的收益 在该项 中填 列。

 


06

政府拆迁补偿抵减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还是营业外收入?(财务

 

我司 2018  9 月份开始按照政府要求进行搬迁,并取得了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请问今年搬迁结束后,政府搬迁补偿抵减房屋、土地净值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是记资本公积还是营业外收入?

 

答:根据《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可见 ,政府 搬迁补 偿抵减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应 计入 “资本 公积 ” 科目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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