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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税务系列小课堂(4)

时间:2020-06-19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工程采购合同有货物销售又有建筑服务,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增值税)





工程采购合同约定13%税点,但合同内容列了两类,一个是箱体采购500万,一个是建筑安装服务100万。我们这个合同是否一定要按合同13%税率开具600万发票,还是按税种开具发票,500万按13%税率开票,100万按9%开票?

答:该合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主要看“箱体”是否为贵司自产的:

1、如果“箱体”是贵司自产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上述箱体采购和建筑安装服务应该分别核算和适用不同税率。

2、如果“箱体”不是贵司自产的,由于此业务汇总,既有货物销售又涉及服务,故属于混合销售,应该看贵司的主营业务是建筑服务还是货物销售,而将整个合同适用主营业务的税率。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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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领用自产口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




企业领用自产的口罩,用于员工上班防疫,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不需要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只规定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需要视同销售。口罩发给员工在工作时使用,属于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不需要视同销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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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货物运输零税率如何界定?(增值税)


 


外贸企业购买浙江一家公司的货物,通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办理从货物工厂拉货到港口、以及港口到船上,安排订舱、报关、国际运输等一系列业务,外贸公司支付货代公司国内和国际费用,取得对方免增值税代理服务发票,国内段是应该取得免税运输代理发票还是9%的运输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规定,国际货物运输适用零税率政策。国际运输包含了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的规定,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所以,如果贵司的合同中没有明确区分境内和境外的各自承运人,那么各运输段都是属于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规定,应取得零税率发票。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零税率和免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第三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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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业收到预收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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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了?

答:一、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从201771日起,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贵司收到预付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

另外,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再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了,只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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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红利分配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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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月份广州的母公司收到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全资子公司的红利分配,子公司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我们是注册备案的免税企业,是否有国家政策文件支持这个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贵司如果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到了霍尔果斯的子公司,同时子公司也是居民企业,则贵司取得的分红收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的规定。

因此,贵司收到霍尔果斯子公司的分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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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支付给法人的利息支出是否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法人用公司抵押之后用法人名义贷款,每月支付的利息由公司转给法人,法人再以个人名义支付利息,这笔利息支出可以入财务费用抵税吗?

答:上述业务中,贵司支付给法人(个人)的利息在账务上是可以入“财务费用”的。但是否抵税的话,根据财税[2009]777号、财税[2009]121号相关规定,建议企业和法人签订借款合同,贵司向法人(个人)支付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提醒的是,支付利息给个人股东时,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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