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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系列小课堂(5)

时间:2020-06-19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01╱“社保滞纳金”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补交的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应该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提醒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此问题执行口径不一致,有部分税务机关认为“社保滞纳金”参照“税收滞纳金”或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也有认为是属于“行政性滞纳金”,故不可税前扣除。建议企业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确认。

 


╱02╱到港澳台的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行税额?(增值税)

  我司的员工需要到香港出差,在国内购买的机票,回来后报销的行程单,请问是否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答: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的规定,国际运输有零税率优惠,对于到港澳台的旅客运输服务也享受国际运输优惠。因此,到港澳台的行程单不可以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_________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03╱由第三方代发的工资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

  我们企业有一些员工,员工与我们企业直接签合同,第三方代发工资。请问这部分员工的工资,可否在汇算清缴中计入工资基数?

答:根据描述,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是按规定签订的,员工的工资薪金实际承担方也是贵司。第三方只是代发工资。

此些员工的工资应该计入贵司的工资薪金总额。


╱04╱与法人个人签订借款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我司法人个人以房产抵押,和银行签订生产经营贷款合同,该贷款将用于我司的经营。我司和法人个人签署了借款合同,所有的费用和利息实际由我司支付。我司是否需要就此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而贵司的法人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属于贷款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

贵司和法人个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不属于贷款合同,也无需缴纳印花税。

温馨提醒:如果贵司帮个人支付其与银行签订合同的印花税,不属于企业相关的支出,不可税前扣除。



╱05╱评审专家的劳务费问题?(综合)
 
  我公司为招标代理公司,所有项目评标都需要从网上抽取专家(网上自动随机推送),评标结束后需给专家支付专家费。但专家不会提供发票。每次专家费金额不固定,多数超过500元。如此,公司是否可以用专家签字的专家费表,作为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专家费如超过800元,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超过500元的非小额零星支出,不论是不是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都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如果超过了500元,贵司还是需要取得劳务费发票,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人是扣缴义务人,贵司需要就支付的劳务费申报个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的相关规定,超过800元的劳务报酬,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的减除费用为应纳税所得。因此,贵司申报个税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毎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06╱员工获得奖金的个税?(个人所得税)

  公司举办知识竞赛,获奖员工得到的奖金按照什么缴纳个税,偶然所得吗?

答:参与公司举办知识竞赛获得奖金的员工,是因为在本公司任职受雇才有机会参与竞赛,得此机会获得奖金,和通常所说的中奖有所不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九款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因此,贵司因任职受雇参与公司竞赛获得的奖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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