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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系列小课堂(11)

时间:2020-06-19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关于租赁业务选择简易计税,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我们单位的大楼有一半是允许对外租赁的(另外一半政府只允许我们做科研活动不可以对外出租),目前我们的主营业务收入中租金收入选择简易计税,其他收入选择一般计税。请问我们每月取得的整栋大楼的物业管理费发票,电费发票对应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说需要按照简易计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购进货物服务。如果无法准确分别核算的,则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以,如果物业管理费发票,电费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都是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全额抵扣;如果有一部分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进项税额,需要分别核算,不能准确进行划分的,需要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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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减问题?

公司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请问该设备投资额的10%当年可以抵减的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还是应纳所得税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如果贵司购买的是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设备投资额的10%抵减的是应纳税额。

3、销售奶粉赠送婴儿车,婴儿车是否需按视同销售作所得税调整?

我公司销售奶粉赠送婴儿车,共收500元,婴儿车是否需按视同销售作所得税调整,可否按国税函[2008]828号买一赠一不视同销售,不作纳税调整?

答: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规定是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补充说明的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上述买一赠一的业务发票需要将奶粉和赠送的婴儿车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且以折扣的形式列示,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赠送的婴儿车在增值税上则可以不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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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4、个人专利评估入股需要交个税吗?

公司的个人股东充实实缴资本,想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入股,需要评估,请问他个人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因此,上述股东想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入股,在投资后应当就专利技术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所得,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补充说明的是,财税〔2015〕4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关于企业招收退伍军人的税收优惠?

我公司现在有多名退伍军人,但是都是在2019年之前招聘的,请问还可以享受财税〔2019〕21号规定吗?

答:根据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想要享受免税优惠的,需要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根据第六条规定,需要考虑这些退伍军人以前年度是否已经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那么贵司就不能再享受财税〔2019〕21号相关规定;如果这些退伍军人以前年度未享受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贵司可以继续享受财税〔2019〕21号规定至3年期满。综上,贵司招聘的多名退伍军人,需同时满足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该些人员之前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贵司是可以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政策,否则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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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

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第六条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6、室内甲醛检测应该开具什么税目?

公司新装修场地,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检测商开具了“建筑服务*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发票,这个属于“建筑服务”范围吗?

答:甲醛检测是指通过特定的方法或仪器,对空气、水、食品、衣物、板材、皮革等含有的

甲醛做定量检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所以,甲醛检测应当是现代服务下鉴证咨询服务中的认证服务,需要按照鉴证咨询服务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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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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