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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小课堂(26)

时间:2021-01-18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开发经营时缴纳了一笔土地闲置费,财务上可以予以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最终形成开发产品。请问该笔土地闲置费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资本化的土地闲置费属于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支出。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五条规定,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以及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外聘顾问发生的培训费是否能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外聘顾问并签署了劳务合同,合同上约定按月支付顾问费用,并不享受公司社保公积金等福利,请问此人在外部机构产生的专业技能培训是否能在我公司职工教育经费进行税前列支?

答:根据描述,贵司与该外聘顾问签署的是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且不享受贵司正式职工的各项福利,则该人员不是贵司的雇佣员工,而是给贵司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贵司支付的顾问费用属于劳务报酬。只有贵司雇员发生符合财建[2006]317号第二条第(五)款情形的技能培训,相关培训支出才可以作为贵司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综上,贵司外聘的签署劳务合同的顾问发生的技能教育培训费不可以在贵司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税前扣除。提醒的是,如果此顾问的发生的培训费是作为为贵司提供劳务服务的一部分费用并开具劳务服务发票给贵司,则相关支出可以在贵司税前列支。补充信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另,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补充说明,根据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第二条(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3、保险企业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能否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我司是一家新成立的保险企业,请问我司产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是否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一条规定,保险企业产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果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贵司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需要在不超过当年全部报废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范围的限额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跨地区经营提供建筑服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分包款?(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提供服务,请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和增值税一样可以扣除分包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可见,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主要是以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进行预缴。一般情况下,实际经营收入属于收入概念,包含分包款,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特别提醒的是,在实务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实际经营收入的认定存在细微差异,有些税务机关可能认为是可以扣除分包款,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主。


5、冻结账户后,由个人代为转入的资金,能否开具专用发票?(发票)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后,B公司被起诉冻结了公司账户。B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加盖公章的说明,委托B公司员工个人将费用支付给A公司,等B公司解冻账户后将款项还给员工个人。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在收到个人转入的资金后,可以给B公司开具实际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描述,我们理解,上述业务的款项是先由个人代付,虽然不完全符合“三流一致”,但增值税应税服务业务真实发生,且不能完成对公转账的原因是公司账户冻结等客观原因,据此,我们评估应该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建议A公司要求B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账户冻结证明及情况说明书后作为资料备查后在开具专票。

_________

相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6、是否所有非上市企业必须在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财务)

请问非上市制造型企业的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1日起必须执行新收入准则吗?

答:根据财会[2017]22号第一条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同时,执行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2006年颁布的收入准则。因此,如果非上市企业属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那么2021年1月1日起必须执行新收入准则,旧收入准则不再执行。

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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