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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小课堂(25)

时间:2021-01-17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分包款问题?

(企业所得税)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8%*25%),属于建筑业。一项业务中,我司是总包方,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分包200。刚刚接到税务局电话,说是要按1000万计算缴纳企业税。税务局要求我们按10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合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的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实务中,业主和总承包方签订总价款的工程承包合同,总承包方只能按工程总价款给业主开具发票,即确认收入,而不能按扣除分包后的余额向业主开具发票。总承包方再把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即分包方;分包方应当以分包额向总承包方开具发票,该发票即作为总承包方核算工程成本的依据。综上所述,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发生分包业务时,其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分包款。故,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合理的。

2、投资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资企业的个税计算问题?

(个人所得税)假如某居民个人投资兴办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资企业,需要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其中有企业亏损,要如何汇总计算个税呢?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第84号)第一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另,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十四条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综上,个人投资兴办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资企业,需要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其中有企业亏损,由于此情况下不能跨企业弥补亏损,故只需要汇总盈利企业的应纳所得额按照贵司汇总计算个税即可。

3、在职人数超过30人不再免征残保金是从当年还是次年起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司是一家2019年新成立的服务型企业,由于刚成立所以公司的在职职工人数只有二十几个人,但是今年10月份随着公司的发展已经达到五十人,请问今年是否还可以享受残保金的免征?

答: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那么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人不再免征。根据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可见,贵司今年计算应缴残保金时,在职职工人数应按2019年的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缴纳,由于贵司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未超过30人,所以贵司今年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年计算应缴残保金时,则不免,而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此,贵司今年仍然可以享受免征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优惠。相关规定:《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4、公司员工出差住宿无发票,如何处理?

(综合)上海公司员工到浙江出差,在那里找个人房东租房住了1个月,房租大概2k,签了租房合同,需要房东在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可以代开专票吗?如果房东不愿意,是否可以拿合同到上海税务局代开发票么?如果不能,只能纳税调整么?答:根据描述,个人房东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且金额超过5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此支出,贵司需要取得合规的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据此,需要房东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此不动产租赁发票需要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此外,房东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房东不愿意,由于此租赁业务是在浙江发生的,原则上不可以在上海代开发票;实在无法取得发票,贵司只能纳税调增。

_________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5、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

(综合)我司是一家2018年刚成立没多久的企业,销售额不是很高,但是产生了增值税留抵税额。目前我司的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请问我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是否也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

  如果可以申请退回留抵税额,收到退还的税额如何账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由于贵司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不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因此,贵司无法申请退还增量留抵。如果在满足增量留抵退还的条件下,账务处理上可以参考财税[2011]107号、财税[2014]17号、财税[2016]141号相关规定,在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三、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

(二)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四、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8年第28号)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四、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净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和固定资产吗?

(财务)现在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出来固定资产增值了,请问增值的部分需要确认资本公积和固定资产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可见,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但两种情况除外,一种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而导致需要调整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另一种则是企业兼并。根据财会字[1998[66号规定,如果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则评估价值入账时,借记固定资产(增值额)贷记资本公积和递延税款;如果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做纳税调整,评估价值入账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综上所述,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产生的资产增值,需要确认资本公积和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

(三)问: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净增值及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的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帐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帐面原价计提,不按评估后的帐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等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公司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在未实现前,不作任何处理;待实现后从“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并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至于股份制改组企业对评估后的固定资产是按照原帐面原价计提,还是按照评估后帐面原价计提,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具体按照我部财会字(1998)16号文件(该文件已废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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