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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小课堂(22)

时间:2020-11-25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政府拨付给企业的人才奖励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我司属于科技型企业,9月初收到政府给予我司的人才奖励补助100万。请问该笔人才奖励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在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时需要判断该收入是否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如果存在直接挂钩的,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描述,我们理解贵司取得的人才奖励补助应该是不属于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2、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能作为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吗?

(企业所得税)我们是一家以投融资为主的集团企业。我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能作为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企业的营业收入。根据描述,贵司是以投资为主的企业,则投资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及转让股权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

3、中秋发放给员工的现金福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马上就要中秋节,我司准备从工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金额为员工发放过节红包。请问发放给员工的现金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描述,贵司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员工的过节红包属于人人有份的过节红包,不属于生活困难员工的生活补助。因此,贵司发放的过节红包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需要并入员工资、薪金当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产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房产税如何计算缴纳?

(综合)我司为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受疫情的影响,经营业绩不是很好,准备将尚未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去。我司为按季缴纳增值税,如果季度租金约定为18万元的话,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果增值税免税,那么房产税如何计算缴纳?是按照18万元缴纳,还是按照18/1.05(17.14万元)计算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以季度纳税且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由于贵司属于按季申报且季度销售额为17.14万元,没有超过30万元。

因此,贵司适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根据财税[2016]43号规定,用于出租的房产需要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如果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税额。由于贵公司免征增值税,所以应当按照18万元作为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2020年因疫情影响,各省市结合复工复产需要,出台了系列的政策支持,如山东省出台了鲁财税〔2020〕16号、鲁财税〔2020〕25号等政策规定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普通发票可以部分红冲吗?

(发票)我司上月给对方公司开具了一张普通发票,金额10万,这个月发现发票多开1万,我司要求对方将发票退回全部红冲后重开发票,对方不愿意退回,请问我司可以只红冲这张发票其中的这1万元吗?就是可以就这张发票部分红冲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在原蓝字发票的金额范围内,多次开具红字发票冲红。故,贵司可以只就这张发票多开的1万元进行红冲。__________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6、不可进项抵扣的专票是否必须要认证?

(发票)我司采购班车服务专门用于员工上下班的班车,供应商给我司开具的。根据税法规定,我理解此进项是用于集团福利,不可进项抵扣。但对方给我们开的是专票,请问:我司取得的这个类不可抵扣的专票,一定要认证吗?可以不认证吗,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吗?

答:根据目前的发票使用的相关税收规定,没有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认证的规定,故企业取得无需进项抵扣的专票即使不认证也是可以的。不过,实务中,企业取得无需进项抵扣的专业,从企业管理角度看,我们建议企业还是尽量认证一下。因为,如果专票不认证,将形成“存根联滞留”的发票,即滞留票,可能会从而引发“红色预警”,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提供情况说明解释情况。此外,基于企业未来业务的发展,目前专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可进项抵扣的情形的不动产等,未来可能转用于计税的业务,此时,固定资产净值对应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如果取得进项时不做认证,转用途时可能造成损失。简言之,企业取得不可进项抵扣的专票,税法不要求一定要认证,但实务中建议尽量认证,以避免未来其他风险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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