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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小课堂(21)

时间:2020-11-25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现在能否开具原税率16%税率发票?

我司有一项发生在2017年的销售业务,当时客户并没有提供开具资料,也没有向我司索要发票。所以在2017年我司并没有向其开具发票,但是已经按照未开票申报缴纳税款了。现在2020年客户却要求补开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司能否按照客户要求,为其开具16%税率发票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从而获得临时开具发票权限,纳税人可以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将交易合同、红字发票以及收讫款项等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另外,要想开具原适用税率的发票,需要保证确实是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改革以前,而不是在2019年4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而根据问题描述,贵司所发生的经营业务是在2017年,我们理解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2018年5月1日以前,根据财税[2018]32号规定,贵司需要在取得临时开具发票权后需按照17%税率开具发票。

因此,贵司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获得临时开具发票权后按照17%税率为客户开具发票,而不是16%税率。

另外,需要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附件2),办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涉及到资产重组缴纳增值税问题?

我司以一条生产线出资与其它公司合资成立新公司,我司把存货和固定资产及相关债权出资,同时把该生产线的员工转入新公司,占比49%,请问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要开票给新公司,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根据描述,贵司与其它公司合资成立新公司,贵司将部分实务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了新公司,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企业自产自用的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我司生产一批机器设备,一部分用于自身办公使用,另一部分用于销售。请问自产自用的那一部分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描述,贵司属于自产自用的情形,相当于与自身生产货物的内部之间的结转,并没有涉及到销售行为。另外,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视同销售的情形。因此,贵司自产自用的货物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4、租赁房屋取得5%征收率的发票转租出去还能开具5%征收率发票吗?

我司为一家咨询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19年租赁了第三方的房屋用于办公,对方为我司开具5%征收率的发票。现在我司将租赁的房屋转租,请问我司可以开具5%征收率的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其中,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需要按照9%税率开具发票。由于贵司是在2019年租赁的该房屋,贵司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以9%税率开具发票。

补充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5、转租业务的发票如何开具问题?

A、我们公司(一般纳税人)2019年租赁了一处两层办公场地用于经营活动,运营过程中将其中一层转租给第三方用于品牌推广及产品销售,同时另外的场地会分时段提供给客户用于举办小型活动。这两种业务类型我们应该给客户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

B、如果是租金发票,我们需要申请相应的经营许可吗?

答:A、根据描述,我们理解上述两项业务贵司都是出租场地,未提供会议展览等服务,据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贵司上述两项业务都是将租赁的房产转租出去,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发票要按照不动产租赁开具。且由于贵司取得不动产时间在2019年,故贵司出租应该按出租不动产一般计税方式,适用9%增值税税率。

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提醒的是,分时段提供给客户用于举办小型活动,如果贵司除了提供场地,还提供场地布置、活动策划等服务,则可以属于会议展览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更多关于企业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问题建议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B、贵司是否在经营范围内要看贵司对应业务发生的频率,是经常性活动还是偶尔发生。通常情况下,偶发性的不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如果贵司经常类似业务,建议添加经营范围。根据描述,我们理解出租场地业务应该是贵司的常规业务,建议贵司尽快变更经营范围。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3.文化创意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公司注销税务清算时应收款的扣除问题?

公司计划注销,账面上有一笔应收款,为10年前借给其他公司的款项,一直未收回,且当年的相关借款材料已缺失。借款公司已在五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我公司计划对该款项做损失处理,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才能让税务机关认同,不会被要求做纳税调增处理?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贵司属于应收账款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同时,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综上,贵司要以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以及作为坏账的情况说明和专项报告等资料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相关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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