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 8 款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法人合伙人汇算清缴时能否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因此,贵公司汇算清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四条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