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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小课堂(24)

时间:2020-11-25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是否销售所有粕类饲料产品都免征增值税?(增值税

我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饲料产品的公司,请问是否所有粕类饲料产品都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税函[2010]75号第一条规定,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而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据此,并非所有的粕类饲料产品都免征增值税,销售豆粕需要缴纳增值税。特别提醒的是,财税[2001]121号对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以及浓缩饲料。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企业购买股票再转售后的收益如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

请问企业购买股票再转售出去取得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在收益减除手续费、佣金等后再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所以,购买股票再转售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综上所述,购买股票再转售,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能减除手续费、佣金等。

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同时存在境内外研发费用,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

公司发生自主研发费用100万,委托境内研发费用50万,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请问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是多少?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的规定,如果是委托境外研发机构进行研发,则按照发生额的80%进行加计扣除。此外,根据财税[2018]64号第一条的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贵司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为100万,但贵司同期境内的研发费用是150万,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综上,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是80万。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则该研发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4、从上市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再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为一从事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仅有资产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限已超12个月,我公司从上市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符合所得税免税收入,我公司如果要将分回的股息红利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缴纳20%的个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个人直接持有的超过1年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贵司是从事投资的企业,即使贵司仅有的资产是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但这是贵司的主营业务,公司取得的收入是贵司的经营所得。此时,贵司针对该所得进行利润分配,是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而非个人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息分红。

所以,上述自然人股东取得贵司的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关于兼职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8月有兼职人员(公司签劳动合同、合同期低于一年的及购买了社保),这些兼职人员省外另有工作。请问我司支付报酬时怎样计算需要代扣代缴的兼职人员的个税?

答:根据描述,我们理解贵司针对此些兼职人员是按照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管理的,故所支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贵司在申报时如果不知道对方在另一处的所得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信息,可以先按照正常的工资、薪金进行申报和预扣预缴个税。提醒的是,这些兼职人员需要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6、因搬迁获得的补偿款不足以覆盖被拆掉部分的投入成本,账务如何处理?(财务)

我司应政府要求进行搬迁,需要对机器设备进行拆卸、运输、重新安装等。请问在收到因搬迁而获得的补偿款时应如何账务处理,补偿款不足以覆盖被拆掉部分的投入成本又如何账务处理?

答:根据财企[2005]123号第一条、第二条以及第三条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如果因搬迁而导致的固定资产需要出售或者报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如果是产生的机器设备拆卸费用或者安置职工等其他相关费用可以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如果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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