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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小课堂(23)

时间:2020-11-25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无车承运物流公司的包材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我公司是无车承运物流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9%,我公司购买13%税率的包装材料,用于货物的包装,13%的进项可抵扣吗?

答:如果贵司没有适用免税、简易计税等优惠政策,购买13%税率的包装材料用于适用9%的销项,相关进项是可以抵扣的。关于进项不可抵扣的情形,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贵司的是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进项税额,此情形不属于不可进项抵扣的情形,故是可以进项抵扣的。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向台湾个人支付技术服务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销售到台湾的产品,需要我司委托的台湾当地的个人为出口到当地的货物提供后续产品技术服务支持。如产品出现应用及其它相关技术问题,咨询方应代表委托方协助应用端客户解决问题,并尽可能收集相关重要信息,整理出全新解决方案反馈并提交给委托方。我司支付给对方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我司在境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中国大陆与台湾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还未生效。贵司委托的是境外的自然人个人,在境外提供技术服务,属于非居民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非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务的所得地是否属于境内要看劳务发生地是否在我国境内。综上,根据描述,我们理解上述台湾个人在未入境的情况下,为贵司提供劳务的劳务报酬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贵司向境外支付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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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合同金额大于实际结算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我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其中广告合同里约定金额为预计金额8000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后来实际发生及开票金额为5000元。请问缴纳印花税时以8000元为计税依据,还是5000元为计税依据?

答:根据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可见,印花税的缴纳应是按照合同所载金额缴纳。因此,一般情况下合同在签订时即应履行完税手续,按照合同所记载金额8000元缴纳印花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贵司属于按期申报印花税,签订合同时并未缴纳印花税,那么可以在结算时添加一个补充协议,将合同所载金额改为5000元,则可以按照5000元缴纳印花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4、只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缴纳?(综合)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新建商业街目前已交付对外出租,但是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名下,我公司负责建造,然后拥有30年使用权,A: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司是否需要缴纳?B:房产税是否需要缴纳?如果需要,该如何缴纳?

答:A、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根据描述,贵司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需要按照不动产所在地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B、关于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描述,该商业街的所有权虽然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名下,但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政府部门,所拥有的房产属于全民所有,故应由经营管理者(即贵司)来缴纳房产税。由于该房产是用于出租,因此已出租的部分需要按照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没有出租的部分按照房产的余值缴纳,税率是1.2%。补充说明的是,如果贵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19]13号第三条,此房产税在2019-2021年期间可以减半征收。

_________

相关规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需要重新认定吗?(综合)

我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基于集团发展战略考虑,我们准备从A市搬迁到B市(不同省份),请问我们搬入B市是否需要重新认证呢?

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32号文所提及“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如上海整体迁移至江苏省,按规定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规定的“整体搬迁”情况的,其高企资格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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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6、个人转让新三板限售股的股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我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我司高管持有部分限售原始股,如果高管在限售期到期之后,他们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呢?

答:根据财税[2018]137号第二条规定,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挂牌前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另外,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不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描述,我们理解贵司高管所持有贵司的股份为新三板原始股,其转让此些股份需要按照财产转让项目缴纳20%的个税。

相关规定: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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