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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系列小课堂(17)

时间:2020-10-29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非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的税率?

我公司属于生产型一般纳税人,非物业公司,将一幢楼租给第三方使用,水费是自来水公司从我司收了之后,我司再按其使用量跟对方开票结算。自来水公司发票是3%的征收率,我司开的销售发票使用多少的税率?

答:根据《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贵司是提供非物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且销售的非自产的自来水,所以不能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贵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售非自产的自来水的税率是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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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根据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的规定,将11%的税率降为了9%):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2、给承担疫情防控的医院直接捐赠资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控的医院直接捐赠资金用于病房建设,请问这笔捐赠资金公司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以下简称2020年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文的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贵司是直接向医院捐赠的资金,不符合2020年9号公告和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文的要求(即直接捐给抗疫医院的要实现全额税前扣除的,只有物品,非现金),因此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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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3、购买房屋单价不超过50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我司近日购买了一处房屋准备作为办事处,单价为300万,请问我司支付的该笔费用是否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财税[2018]54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因此,贵司购买的单价为300万的房屋不能够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公司的利润转实收资本需要缴纳分红的个税吗?

如果我公司的利润转实收资本,对我司的个人股东而言需要按分红缴纳个税吗?

答:根据描述,股东从其投资的公司的利润转增股本,视同先利润分配再转实收资本,故上述个人股东的个税政策需要视股东身份进行区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中国籍的个人股东来讲,此业务需要按分红缴纳个税的,税率是20%。如果是外籍个人股东,根据财税字[1994]第20号相关规定,外籍个人股东从境内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享受个税免税优惠政策,故上述业务如果是外籍个人股东,则免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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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契税法执行后是否会增加个人购房成本?

我个人计划买房,但是新的《契税法》出台后,契税的税率是3%-5%。那是否意味着个人买房按照1%或1.5%的政策不再适用,从而增加购房成本?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而《契税法》的出台不意味着财税[2016]23号文作废,《契税法》规定的3%-5%的契税是法定税率,财税[2016]23号是个人购买住房的优惠政策。所以,个人买房继续适用财税[2016]23号的优惠政策,不会导致购买第一套和第二套房的成本增加。

6、劳务派遣类员工的工资财税处理?

我司部分员工性质为与外部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工资、社保、公积金、个税都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我司将总额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请问我司如何账务处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根据您的描述,贵司的情况类似于上述提及的劳务派遣性质,且该部分员工均是由劳务公司发放工资,那么建议贵司可以根据劳务公司给贵司开具的发票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劳务费”。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综上所述,贵司可以将支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并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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