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0731-89856408

裕朋财税系列小课堂(18)

时间:2020-10-29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如果我司属于其他单位这类,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以服务为主,购进机器设备再销售,并且在销售时提供了机器设备的安装服务。请问我司是否可以按照混合销售进行处理?还是必须要分开核算机器设备以及安装服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贵司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可以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开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其中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若为分别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混合销售统一核算销售额。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2、农产品加计抵扣1%需要取得什么票据?(增值税)

我司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会用到加计抵扣1%的优惠政策,请问对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1%扣除有什么条件吗?是所有购进农产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农户或农场)都可以加计抵扣,还是仅能够从农民或农场那里购买的才可以加计抵扣1%?

答: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农产品加计抵扣1%是用于加工13%税率的货物时,基于其进项税额计算得到的。在购进时先按照购进相应票据上的金额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

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

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

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机器延保费的增值税税率问题?(增值税)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正常质保5年,但客户根据需要可以单独支付延保费购买延保服务。国内客户单独购买延保服务的发票税率是按6%还是13%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三款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据此,企业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延保服务,应按“其他现代服务”开具发票,增值税税率是6%。

4、从个人处购买其自产自销的蔬菜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我司从个人那里购买了员工食堂所需要的蔬菜,已知蔬菜是该个人自行种植的。如果个人到税务局申请代开了发票,请问我司支付给个人菜钱时,还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如果对方不属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个体户生产经营等性质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的,那么贵司在向个人支付款项时,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已废止)、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个人自产自销的蔬菜符合上述农业税范围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贵司不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个人代开的工程服务发票已缴个税,支付时还需要补交吗?(个人所得税)

个人发生工程服务,去税局代开发票己缴百分之1.3的个税了,那企业还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此问题主要需要区分此“工程服务”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A、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B、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如果上述个人提供的工程服务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列举的26项的一种,则属于劳务报酬,此时,根据个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的法定税率是20%,企业支付时还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上述工程服务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劳务报酬类型,则建议按以下判断:

A、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粗略的理解为,一个人能干的事儿取得的报酬,多属劳务报酬所得;一个人带领一拨儿人干活,带头大哥取得的所得,多数经营所得。

B、生产经营通常有投入有产出,有收入有成本。劳务报酬所得,一般而言只限于纳税人自身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投入,而经营所得除了劳动投入以外,还应有外购的成本,如材料、人工、各项服务等。

简言之,如果上述工程服务如果是一个人从事纯劳务服务的,则属于劳务报酬,企业支付时还是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如果是工程承包款,则属于经营所得,是不需要再代扣代缴的。

6、企业自有房产租给员工免征房产税吗?(房产税)

我公司将自有房产给员工住宿,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低于当地政府人才公寓租金价格,这些房产能免征房产税吗?

答:根据描述,我们理解上述的“管理费”为租金性质。根据财税[2000]125号和财税[2013]94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虽然是低价租赁给员工,但企业的房产如果不是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则不能免征房产税;需要按照从租计税。贵司是否可以免征员工住房的房产税,主要看贵司的房产是否属于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已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免责声明:本站支持广告法相关规定, 且已竭力规避使用“极限化违禁词",如不慎出现仅代本站范围内对比,不支持以任何"违禁词”为借口举报我司违反《广告法》的变相勒索行为! 本站部分素材来源互联网,以传播信息为目的进行转载,如涉及版权请直接与客服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QQ
电话
二维码

咨询热线:0731-89856408

合作咨询联系方式

期待您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