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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系列小课堂(19)

时间:2020-10-29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增值税问题?(增值税)

酒店发行集团版的储值卡,各酒店可自行发售,收取预收款,但是持卡人可以在集团内任意酒店使用、消费(包括住宿、餐饮、酒店乐园、购买纪念品等),请问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答:根据描述,我们理解贵司所发行的集团版储值卡应该属于多用途预付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发卡机构不缴纳增值税,而是由实际提供消费品或服务的商户缴纳增值税。发票由发卡机构开具不征税的预付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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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工会发放的节日福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有单独的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工会组织用其上缴上级工会留存部分,按照工会组织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工会会员节日福利,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从提留的工会经费中支付的福利费是生活补助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节日福利不是生活补助,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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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为员工统一购买的交通意外险涉及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综合)我司为了保证员工的权益,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交通意外险。请问我司在取得保险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还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描述,贵司为全体员工购买的交通意外险,应该属于集体福利。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扣。因此,贵司统一为员工购买的交通意外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

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交通意外险并不属于免税范围。

综上所述,交通意外险属于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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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2020年个人出租厂房需要交哪些税?(综合)

按照最新的政策,2020年个人出租厂房需要交哪些税?各自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描述,我们理解上述厂房属于非住房,个人出租此厂房需要缴纳如下税种: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个人出租非住房的征收率是5%。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和附加税。如果厂房在市区的城市,按照增值税税额的12%征收;如果厂房在县城、镇按照10%征收;如果在农村按照6%征收。

(3)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税率是20%。

(4)印花税。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按照合同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

(5)房产税。个人出租经营性房产需要按照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税率是12%。

(6)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厂房按照实际占用的面积,依照所在地规定的标准缴纳。需提醒的是,我国各地对于个人出租不动产有核定征收税款的方式,不完全按照税收法规的法定税率征收税款。由于各地的标准不一致,需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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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七)财产租赁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纳税义税目范围税率务人按承租金额千分之一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立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人元贴花

5、怎么判断是否可以开具劳务派遣发票?(发票)

A地一家公司在本地承包费电力检测的工程,想要从我公司借几名电工参与劳动。

A、假设我公司已具备劳务派遣资质,请问属于劳务派遣么?

B、是否可以开具劳务派遣发票?如果可以税率怎么开?

答:A、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如果是单纯的人力资源的调配,满足上述条件的,属于劳务派遣。而如果是以贵司的名义去进行电力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等,属于修理修配劳务,不是劳务派遣服务。

B、根据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6%);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抗击疫情期间即至2020年底,此计税方式下,可适用1%税率);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醒的是,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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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6、企业因劳动仲裁支付给离职员工的两倍工资如何账务处理?(财务)

我司为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24小时都需要部分员工在车间轮流工作。由于部分员工不能适应夜班工作,所以在工作几个月后有人就选择辞职。因为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所以涉及到车间的人员就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最近有离职员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仲裁结果我司需要支付该员工两倍工资,请问这部分费用我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该条规定带有一定的处罚性质,贵司正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部分正常计入工资薪金,而额外超出正常工资的部分属于管理问题导致的费用支出,需要计入到管理费用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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