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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系列小课堂(20)

时间:2020-10-29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承运人非实际承运人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我司是一家无车承运人的公司,我们会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收取运费,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一般都是个人)来运输,这样我们要给托运人开9%的发票,但是实际承运人因为是个人即使去税局代开也不能开专票,那这样我们的进项要怎么抵扣呢?答:根据您的描述,贵司因委托个人承运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导致贵司相关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建议贵司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实务中,贵司也可以鼓励实际承运人(个人)办理了税务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并委托其承运,据此,贵司可以要求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2、外币折算销售增值税以什么汇率确认?

(增值税)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价是欧元,约定的汇率是7.9;中标合同约定用欧元结算(没有明确汇率);2020年8月10日收到欧元,2020年8月16日结汇,汇率是8.13。请问应该用哪个汇率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进行折算,以此确认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贵司需要在事前就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一年内不得变更。————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3、向高校的赞助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我司为快销行业企业,为了能够从某高校当中招聘到更好的应届毕业生,我司给某高校的毕业典礼赞助了点钱,对方允许我司在毕业典礼上进行公司的宣传,可以放置一些带有我司logo的易拉宝。请问我司这种赞助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根据描述,贵司给某高校的赞助支出目的是从该高校中招聘应届生,并且也能够在高校的毕业典礼上进行广告宣传,我们认为贵司情形属于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据此,贵司的上述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务提醒:为避免税务机关认为此支出为不可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建议相关合作合同尽量不体现“赞助”等内容。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4、即征即退增值税额是否可以享受三免三减政策?

(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项目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额是否可以享受三免三减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贵司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属于政策优惠所得,不是污水处理项目的所得。污水处理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只针对污水处理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污水处理项目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额不可以享受三免三减政策。

5、退休人员再任职合同、社保以及个税如何处理?

(综合)退休人员再任职,是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如果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交社保,并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答: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相关规定,如果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者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因事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也能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的、并且与其他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的,那么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可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社会保险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综上,如果企业发生退休人员再任职,是需要签署劳动合同,但可以不交社保,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注:灰色字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取消)、培训及其他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6、转租业务的发票如何开具问题?

(发票)A、我们公司(一般纳税人)2019年租赁了一处两层办公场地用于经营活动,运营过程中将其中一层转租给第三方用于品牌推广及产品销售,同时另外的场地会分时段提供给客户用于举办小型活动。这两种业务类型我们应该给客户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B、如果是租金发票,我们需要申请相应的经营许可吗?

答:A、根据描述,我们理解上述两项业务贵司都是出租场地,未提供会议展览等服务,据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贵司上述两项业务都是将租赁的房产转租出去,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发票要按照不动产租赁开具。且由于贵司取得不动产时间在2019年,故贵司出租应该按出租不动产一般计税方式,适用9%增值税税率。

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提醒的是,分时段提供给客户用于举办小型活动,如果贵司除了提供场地,还提供场地布置、活动策划等服务,则可以属于会议展览服务。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更多关于企业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问题建议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B、贵司是否在经营范围内要看贵司对应业务发生的频率,是经常性活动还是偶尔发生。通常情况下,偶发性的不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如果贵司经常类似业务,建议添加经营范围。根据描述,我们理解出租场地业务应该是贵司的常规业务,建议贵司尽快变更经营范围。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3.文化创意服务。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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